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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兰祥。本院作出的(2011)垦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兰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永安分理处所开立账户(账号:6228411340******810)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成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尚学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