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执行人农XX。本院在执行郑XX与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农XX尚欠申请执行人郑XX借款本息166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共16707.5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二、执行申请费1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农XX于2013年12月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