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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执行人农XX。本院在执行郑XX与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农XX尚欠申请执行人郑XX借款本息166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共16707.5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二、执行申请费1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农XX于2013年12月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