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廷园、罗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判文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廷园,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良红,男,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智美,女,1977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廷园,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华,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4月2日作出的(2010)苏计生征字第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廷园、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15600元,案件执行费134元。但被执行人唐廷园、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廷园、罗华的银行存款15734元,或提取其收入157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勇军审判员 廖见太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