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杨以明与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以明;王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杨以明,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翠玲,女,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以明诉被告王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翠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以明撤回对被告王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以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