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长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