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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长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