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骆科会与骆科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科会,骆科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354号原告骆科会,女,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吉胜,男,生于1948年7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骆科智,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蒋晓兵、王先璐,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科会诉被告骆科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科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科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科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骆科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