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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审监民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吴伟明与被申请人李少文、李智华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伟明,李少文,李智华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审监民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吴伟明,男,汉族,1949年10月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丹霞庄。委托代理人罗振武,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少文,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汕头市金厦园中区。委托代理人郑伟明、倪维绵,汕头市金平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智华,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汕头市华坞路。申请再审人吴伟明与被申请人李少文、李智华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汕金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6日,申请再审人吴伟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汕中法立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吴伟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吴伟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吴伟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艺枝审判员  谢 旋审判员  陈连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