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樊阳与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不履行城建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阳,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榆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樊阳,男,汉族。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原告樊阳诉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不履行城建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提出的立案查处违章修建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樊阳负担。审 判 长 钟改琴审 判 员 杨耀飞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