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盛华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桦甸市盛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247号。负责人王志洪,行长。被执行人桦甸市盛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新开河。法定代表人张振云,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盛华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