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为学与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为学,周为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761号原告:周为学,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被告:周为亮,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为学与被告周为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为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为学撤回对被告周为亮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为学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