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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戴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戴XX、王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孝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