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戴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戴XX、王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孝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