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襄樊金海利制砖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金海利制砖有限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襄樊金海利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存平,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