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吴仕润、魏元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吴仕润,魏元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责人谢红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仕润被告魏元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吴仕润、魏元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