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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涵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