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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燕锦绣诉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锦秀,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初字第6号原告燕锦秀,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中路。法定代表人张丕达,局长。原告燕锦秀诉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锦秀于2013年12月9日以其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而直接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燕锦秀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锦秀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符翠芳人民陪审员  杨长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