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王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长恩与李长放、李云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恩,李长放,李云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王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长恩,男,193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星,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凡,滑县王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放,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云泽,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军魁、牛朝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恩诉被告李长放、李云泽共有纠纷一案,2013年8月2日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恩诉称:2003年春,我组第六组在分宅场荒地上,将5分多地分给了我与第一被告李长放共同使用,后来我们双方在村支两委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通过转租,交接土地方式变更土地用途,取土、建房、建窑,如有任何一方与别人交换土地、建房、取土建窑等事项属无效法律合同,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一方需需土地转让,必须经过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对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协议生效后,第一被告在今年违反协议擅自将片宅场荒兑现给第二被告李云泽,现李云泽在该片争议之地上用砖砌了一堵矮墙,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该争议宅场荒地上的砖墙,保持恢复原状,望明查,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长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李长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