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治升与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治升,何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曹治升被执行人何万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治升与被执行人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万林归还借原告曹治升的现金206000元,并支付2012年11月26日之前的违约金26551.20元,按44.40元/日的标准支付其中60000元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承担其中1460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归还5000元)。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何万林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何万林向申请执行人曹治升履行现金25000元,下余款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何万林将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临街楼房一幢,租赁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分行开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分行董志邮政储蓄所,租赁期限五年,现有2014-2016年度未到期房屋租费2000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5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分行应付何万林2014-2016年度的房屋租赁费200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曹治升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治升可在被执行人何万林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脱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