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寿会与黄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寿会,黄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81号原告朱寿会,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玉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黄智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寿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