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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昆明理工大学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杨家朝、栗萍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理工大学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杨家朝,栗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家朝被执行人:栗萍芬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家朝、栗萍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杨家朝、栗萍芬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毅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