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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志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