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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马玉梅与叶县开元汽车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叶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梅,河南省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叶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马玉梅。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湖北联邦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县开元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叶县东环路汇通加油站对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叶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叶县分公司)。住所地:叶县东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梅与被告叶县开元汽车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叶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马玉梅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马玉梅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马玉梅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