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魏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并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史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