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陶宏与刘应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宏,刘应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陶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四川省广元市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通,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宏诉被告刘应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陶宏承担。审 判 长 顾云川审 判 员 毛 琴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