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峰与宋以永、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宋以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宋以永(曾用名宋宜雷)。被执行人王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宋以永(曾用名宋宜雷)、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薛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以永(曾用名宋宜雷)在薛城区兴城街道办事处石农村住宅一处(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07022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桂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