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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尤清华与尤元山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尤清华;尤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清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思泉,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元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尤清华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周华代理审判员  吴淑艳代理审判员  朱萱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尤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