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宛敏建与左伟、赵敬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敏建,左伟,赵敬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92号原告:宛敏建,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左伟,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赵敬萱,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敏建与被告左伟、赵敬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敏建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宛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宛敏建撤回对被告左伟、赵敬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