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言峰。被告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成义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