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马某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中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毕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