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西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伟,付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庆西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伟。被执行人付昕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伟与被执行人付昕蓉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马俊伟与被告付昕蓉离婚;2、“荣士达”洗衣机一台,“创维”37寸液晶彩电一台,大衣柜一件,电脑桌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归原告马俊伟所有;陪嫁物“戴尔”台式电脑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被子二床,床单两条归被告付昕蓉所有;3、被告付昕蓉返还原告马俊伟彩礼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俊伟负担50元、被告付昕蓉负担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付昕蓉下落不明,在从被执行人付昕蓉账户存款中扣划6500元后,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付昕蓉家属已将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95元,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