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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静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陈方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陈方学。本院在执行刘静与陈方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6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方学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陈方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