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刘立平与史玉丽、吴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立平;史玉丽;吴军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刘立平,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史玉丽,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吴军民,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史玉丽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平与被告史玉丽、吴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