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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刘立平与史玉丽、吴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立平;史玉丽;吴军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刘立平,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史玉丽,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吴军民,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史玉丽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平与被告史玉丽、吴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