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男孩王星翰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被执行人贺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贺某某有探望婚生子王星翰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负有协助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力帆牌小轿车一辆归被执行人贺某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贺某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贺某某执行费5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