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月梅与高治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梅,高治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梅,农民。被执行人高治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梅与被执行人高治让(2012)坊峡民初字第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治让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