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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谢某甲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1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201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在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太阳山村6号的租住处断续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6月17日11时40分左右,临海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将正在为潘某输液的被告人谢某甲查获,并在现场和其家中查获各类药剂、胶囊等药物各300盒左右、一次性无菌注射器67支。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03年10月28日、2004年8月3日均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临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查追记,证人谢某乙、李某、许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