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32号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占彪,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森。被告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