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32号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占彪,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森。被告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森、沈阳汇通正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华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