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