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辖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辖初字第002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陈堡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俊。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陈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俊。被告严俊。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共同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为兴化市,合同真实签订地为兴化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兴化市,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本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故应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被告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严俊在签署的《保证书》中第四条“本保证书效力”第7款约定:本保证书签订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有关本保证书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保证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二份约定均系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而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被告提出合同真实签订地为兴化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三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绍山织业有限公司、泰州市铭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严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沁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