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杨迎春诉长沙市华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迎春,长沙市华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杨迎春,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华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华香。委托代理人敖志泉,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迎春诉被告长沙市华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迎春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迎春负担。审 判 长 李石江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