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沈灏、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沈灏,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洪波。被告沈灏。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湖南省长沙市井圭路120号第011栋。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洪波与被告沈颢、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