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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沈灏、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沈灏,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洪波。被告沈灏。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湖南省长沙市井圭路120号第011栋。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洪波与被告沈颢、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湖南分局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