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黄春宁与秦防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从2012年2月4日开始,原告用自己的挖掘机为被告做工程,至2012年7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因被告当时无钱支付工程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万元。被告秦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7月,原告用挖掘机为被告做工程。2012年7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做工程,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工程款计人民币1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董江波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岚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