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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学平与杜越天、张淮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学平,杜越天,张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谢学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杜越天,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淮伟,女,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谢学平与被申请人杜越天、张淮伟因民间借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越天、张淮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学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越天、张淮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淮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申请人谢学平名下所有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X幢XX室商业服务用房一处,房屋面积444.0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