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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王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宋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教育履行,被执行人宋某履行了部分义务,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无登记信息,在交警部门查封了一辆车辆,但车不知何处。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