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高上发、王艳芝、印安霞、高思睿与徐娟、刘龙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上发,王艳芝,印安霞,高思睿,徐娟,刘龙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高上发,男,1944年12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艳芝,女,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印安霞,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申请执行人高思睿,女,2013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被执行人徐娟,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湖南南桃源县人。被执行人刘龙鑫,男,1991年9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徐娟、刘龙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娟、刘龙鑫银行存款467448元(含执行费6849元,诉讼费4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