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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思波与杨树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波,杨树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426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波,男,1941年出生,现住新民市。被执行人杨树百,男,1966年出生,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思波与被执行人杨树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树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民三初字4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宝晶执 行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柏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