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黎志成,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萨陈诚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