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市民。被告简某,男,汉族,市民。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有一子叫简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经常遭到被告殴打,而且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现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简某当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有一子叫简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夫妻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2013年7月份,为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和纠纷,主要是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分居。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简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