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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敲诈于1994年10月24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第一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代理检察员杜天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老河口市中山路“乐天下”电玩城玩打鱼游戏输了钱,酒后到该电玩城找老板张某某报复,为泄私愤,将大门服务器上的一台数游戏币器(型号A2-A)摔坏,接着用不锈钢椅子将编号为“1”“三色金鲨鱼”捕鱼机屏幕及主板砸坏,随后又将编号为“2”的“渔乐无穷”捕鱼机屏幕砸坏,尔后逃离现场。经老河口市物价局鉴定,“乐天下”电玩城损坏物品价值164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谅解书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杨某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观宏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简明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