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李凤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李凤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李青山。被告李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山诉被告李凤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李凤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山撤回对被告李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青山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原告李青山。代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