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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李凤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李凤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李青山。被告李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山诉被告李凤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李凤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山撤回对被告李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青山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原告李青山。代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