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立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广梅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广梅,女。上诉人刘广梅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刘广梅请求被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其提供有关国家教育绿色通道政策、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高等院校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答复其是否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应当给予其儿子刘小盟哪些教育资助和贷款项目,但起诉人并未就上述内容向被诉机关提出申请,且上述诉求内容并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条件。另外,起诉人是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复议申请不作出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但诉讼请求却是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其提供有关国家教育绿色通道政策、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高等院校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答复其是否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应当给予其儿子刘小盟哪些教育资助和哪些贷款项目,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关于起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之规定,基于起诉人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其要求行政赔偿亦不予受理。据此���依法裁定对起诉人刘广梅的起诉不予受理。刘广梅不服,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其请求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审裁定认为“国家教育绿色通道政策、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高等院校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但是,上诉人刘广梅一方面因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而提起诉���,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却是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其提供有关国家教育绿色通道政策、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高等院校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答复其是否属于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应当给予其儿子刘小盟哪些教育资助和贷款项目。其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刘广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