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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翟建闻与罗成保、耿秀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闻,罗成保,耿秀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翟建闻,亿龙酒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继印。被告罗成保,农民,被告耿秀全,农民。原告翟建闻诉被告罗成保、耿秀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东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罗成保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建闻诉称,08年8月16日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到我酒店就餐时欠我餐饮费1504元,至今未给付,要求二被告给付我餐饮费1504元。被告罗成保辩称,是欠原告1504元餐饮费,收据上我的名字也是我签的,我只同意负担一半。被告耿秀全辩称,欠原告餐饮费1504元是事实,收据上我的名字也是我签的,但是当时吃饭的是我们5个人,应由我们平均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翟建闻在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经营亿龙酒店,08年8月16日二被告罗成宝、耿秀全到亿龙酒店就餐时,欠酒店饭费1504元,并为原告翟建闻出具现金收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在原告翟建闻处就餐消费后以签字记账方式结账后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对欠原告翟建闻餐饮费1504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给付原告翟建闻餐饮费15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罗成保、耿秀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兴 来自